(2015)碑执字第00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西安德宇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华远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德宇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华远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88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德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西街163号。负责人刘亚军,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华远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60号。负责人陈强,董事长、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德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华远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2)碑民三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由陕西华远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向西安德宇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30万元,并给付20万元的药品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碑民三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五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