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行审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与诸暨市阮市镇青山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诸暨市国土资源局,诸暨市阮市镇青山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绍诸行审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周国忠。被执行人诸暨市阮市镇青山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阮迪祥。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诸土资监罚(2015)2004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诸土资监罚(2015)2004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诸暨市阮市镇青山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从2015年1月3日开始,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阮市镇青山岭村枫店线旁青山岭饭庄前的集体山上挖山,所挖石头用于青山岭村公墓土地复垦项目,截止调查时,已挖石方约80方,但未外运。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国土资源局认为被执行人诸暨市阮市镇青山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诸暨市阮市镇青山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出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非法开采出来的矿产品(石料)80立方米,并处罚款1000元。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诸暨市阮市镇青山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诸暨市阮市镇青山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现因被执行人诸暨市阮市镇青山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自觉履行义务,对于诸暨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诸土资监罚(2015)200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罚款部分处罚内容由本院实施,其它处罚内容由诸暨市阮市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国勇审判员 冯少亮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耀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