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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4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徐蓓与余明强、肖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蓓,余明强,肖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4602号原告徐蓓,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刘文,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明强,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何治福,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春明,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红梅,女,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何治福,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春明,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蓓诉被告余明强、肖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李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蓓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文,被告余明强、肖红梅二人的委托代理人何治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蓓诉称:2014年12月23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6760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二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267600元,并要求被告自2014年12月23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利息至本清为止。被告余明强、肖红梅辩称:原被告之间有数十次的借贷、还款关系发生,且都是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发生,不存在现金交易,因此原告本案中诉称的借款不属实,二被告没有收到这笔款项。由于借款本身不存在,且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故原告要求的利息也没有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原告徐蓓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取款267600元。同日,被告余明强、肖红梅向徐蓓借款现金2676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在徐蓓处借到人民币26.76万元整(大写:贰拾陆万柒仟陆佰元整)。”借条出具后,二被告一直未向原告还款。2015年6月23日,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267600元,并要求被告自2014年12月23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利息至本清为止起诉来院。以上事实,有借条、个人业务取款回单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记录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余明强、肖红梅向原告借款,二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当日的取款凭证可以证明原告向二被告交付了借款,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被告出具的借条并未载明还款期限,故原告可以要求二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67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被告向原告所借的借款未约定利息,该笔借款应为无息借款。二被告出具的借条中未约定该笔借款的还款期限,原告也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在本案起诉前向二被告催告还款,因此,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该笔借款的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余明强、肖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徐蓓归还借款267600元。二、驳回徐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14元减半收取2657元,由余明强、肖红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李 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雨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