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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中法执恢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潮州久源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潮州市枫溪塑胶厂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潮州久源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潮州市枫溪塑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潮中法执恢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潮州久源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泳训。委托代理人赵西庆,该司员工。被执行人潮州市枫溪塑胶厂。法定代表人王树基,该厂厂长。原申请执行人广东发展银行潮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潮州市枫溪塑胶厂(以下简称“塑胶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本院(1999)潮经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塑胶厂应偿还广东发展银行潮州分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11756550元(利息计至1999年6月9日,以后仍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利率另计),并应付还广东发展银行潮州分行为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30000元。根据广东发展银行潮州分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04年3月8日做出(2000)潮执字第9、1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院(1999)潮经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后潮州久源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源公司”)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取得本案债权,本院依其申请于2015年1月29日做出(2000)潮执字第10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潮州久源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久源公司以被执行人名下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恢复本案执行。该案在原执行期间查明:塑胶厂在潮州市的财产均在银行抵押借款,并已被法院处理抵偿给其他案件的债权人,另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发函告知塑胶厂在深圳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国土、房地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塑胶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塑胶厂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潮中法执恢字第5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郭旭平审 判 员  林小鹏代理审判员  余丹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