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陈柏林与肖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248号原告陈柏林,农民。被告肖建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柏林与被告肖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肖建华与本院(2015)丰民初字第124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肖树孟系父子关系,且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由肖树孟偿还原告借款,本院决定将两案合并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2015)丰民初字第124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调解结案,两案诉讼费用均由被告肖树孟承担。现原告陈柏林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柏林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本院(2015)丰民初字第124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肖树孟负担。审判长刘耀勇审判员裴忠朗代理审判员张祥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崔治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