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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2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孙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孙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2064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被告孙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段连生代理审判员  李海荣人民陪审员  孟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