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2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孙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孙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2064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被告孙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段连生代理审判员 李海荣人民陪审员 孟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