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福建茂林实业有限公司与叶友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1451号原告福建茂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霞浦县松港街道沙头村下沙头5号。法定代表人林秀强,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寿良,男,1959年12月21日出生,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叶友用,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茂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友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茂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62元,减半收取为10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陈鹏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马朝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