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滨刑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秦亮等四人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亮,王利锋,薛乾贵,马祥根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渭滨刑初字第00030号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亮,男,31岁,回族。2007年2月因犯诈骗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7年4月4日刑满释放。2012年5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5月22日被抓获),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辩护人马荣,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利锋,化名王锋,男,36岁,汉族。2013年2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8日被抓获),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辩护人侯领群,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薛乾贵,化名薛龙,男,26岁,汉族。2013年1月7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被告人马祥根,化名马羽,男,33岁,汉族。2013年1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宝渭检刑诉字(2013)第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亮、王利锋、薛乾贵、马祥根犯集资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亮及其辩护人马荣、被告人王利锋及其辩护人侯领群、被告人薛乾贵、马祥根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至2011年9月及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秦亮为达到快速融资的目的,先后与王利锋、梁某某(另处)预谋,由该二人组建两个集资团队,及个人单独集资等方式,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扩大经营美亲孕婴服务有限公司和在宝鸡市凤翔县开办连锁店为名,向不特定群体以发放宣传彩页及集中授课的方式公开宣传,组织群众到美亲孕婴服务有限公司考察、虚拟担保公司,许诺高额回报,并先期支付利息等方式,在宝鸡地区非法集资。所得集资款,被告人秦亮拿走合同金额的50%左右,剩余的集资款(含已支付的利息)由集资负责人拿走并分配。秦亮被抓获后,从其租住处查获借款合同涉案金额为9166100元。目前,报案的群众涉及集资合同为285人396次,合同总额8520000元,这些报案人实际缴款总额元。破案后,所集资款项无法返还。2011年7月至2011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利锋(化名王锋)、薛乾贵(化名薛龙)、马祥根(化名马羽)等人一起组成集资团队,为被告人秦亮在社会上非法集资。在该集资团队中,王利锋总负责,薛乾贵负责后勤保障,马祥根负责对客户宣传讲解。该团队先后向345人次集资,集资合同金额为5425000元,实际交款为5131900元。破案后,���集资款项无法返还。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自首审批单、情况说明、宣传彩页、各被害人报案材料、合同、收款收据、身份证复印件、提取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房屋买卖合同、收条、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丁某、张某、储某某、杨某等多人的证言材料,被害人郭某某、邹某、刘某某等285人的陈述材料,被告人秦亮、王利锋、薛乾贵、马祥根的供述与辩解,文件检验鉴定书、司法会计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辩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秦亮、王利锋、薛乾贵、马祥根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且认定秦亮、王利锋系主犯,薛乾贵、马祥根系从犯;被告人秦亮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告人秦亮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称其对王利锋虚拟担保公司和传单进行融资的事不知情,认可指控的合同金额,但实际收到款项为400万元左右,款项也用于投资美亲孕婴童生活馆,其应当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辩护人辩称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辩称被告人秦亮应当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收到的集资款被用于投资在美亲生活馆。秦亮与王利锋应当各自计算犯罪数额,秦亮应当以实际收到的金额承担责任。被告人王利锋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称其参与集资的实缴金额大约仅470万左右,认为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辩称王利锋为旭亨公司进行集资,并非为自己集资,应当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应对吸收的金额承担责任。王利锋于2011年8月20日左右就离开集资团队,所起作用应当与第三、四��告相当。被告人薛乾贵、马祥根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均无异议,二被告人认为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二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对获得的赃款进行了退赔,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6日,被告人秦亮注册成立宝鸡市旭亨商贸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7月至2011年8月底,被告人秦亮为达到快速融资的目的,与被告人王利锋预谋,约定由王利锋组建集资团队,秦亮与集资团队分成比例为各自50%。被告人王利锋纠集被告人薛乾贵、马祥根等人组成集资团队,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扩大经营宝鸡市美亲孕婴服务有限公司和在宝鸡市凤翔县开办连锁店为名,在本市清姜路、姜谭路、公园路、宝十路路段等多个社区向不特定群体以发放宣传彩页及集中授课的方式公开宣传,组织群众到美亲孕婴服���有限公司考察、虚拟担保公司,许诺高额回报并先期支付利息等方式,以宝鸡市旭亨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合同为被告人秦亮在社会上非法集资。在该集资团队中,王利锋总负责,薛乾贵负责后勤保障,马祥根负责对客户宣传讲解。被告人秦亮拿走所得集资款合同金额的50%,剩余的集资款(含先期支付的利息)由集资负责人王利锋拿走并分配。该团队先后向271人次集资,集资合同金额为5655000元,实际缴款金额为4449100元。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秦亮与梁某某(另处)另行组成集资团队及个人单独集资等以上述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案发后,报案的被害人涉及集资合同共285人399人次,合同金额总额为8620000元,实际缴款总额为6812740元。破案后,所集资款项无法返还。另查明,经鉴定,秦亮自2011年7月2日开始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向宝鸡市美亲孕婴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投入资金116060.86元,秦亮自2011年7月2日后支出项目580682.80元。部分赃款用于偿还秦亮个人债务,其余赃款因秦亮拒不交待具体去向,现无法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秦亮处追回赃款30000元,从被告人薛乾贵处追回赃款150000元,从被告人马祥根处追回赃款140000元,从谢某某处追回赃款100000元,从王某某处追回款项122000元,从唐某某处追回赃款83000元,从余某某处追回赃款32000元,从邱某某处追回赃款50000元,从刘某某处追回赃款16000元,共计723000元,并将查获的涉案办公桌、沙发、茶几、铁皮柜、电脑主机等办公用品扣押在案。2013年1月6日,被告人薛乾贵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3年1月22日,被告人马祥根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薛乾贵主动退还赃款10000元,被告人马祥根主动退还赃款50000���。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本案案件来源系被害人报案。2、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5月22日,公安人员接群众举报在西安市大寨路枫林华府2期5号楼703室将被告人秦亮抓获。2013年1月28日,公安人员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金线楼王段城头村将被告人王利锋抓获。3、自首审批单、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1月6日,被告人薛乾贵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3年1月22日,被告人马祥根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4、宣传彩页证实集资团队对被害人散发的关于宝鸡市旭亨商贸有限公司集资的宣传材料。5、各被害人报案材料、合同、收款收据、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各被害人集资的合同金额及被害人的具体身份情况。6、扣押物��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秦亮处扣押宝鸡市旭亨商贸有限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机构代码证、账本、税务登记证、收款收据、银行卡、身份证、移动硬盘等物品。7、提取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从被告人秦亮母亲白某某处提取、调取的宝鸡市旭亨商贸有限公司相关证件、租房合同复印件、转让协议、伪造的金磊机械有限公司公章和郭某私章、宣传彩页等材料及涉案公司财物,包括办公桌10张、沙发1张、茶几1个、铁皮柜1个、椅子22个、保险柜1个、电脑主机1台、XEROX牌扫描打印一体机1台并扣押在案。8、房屋买卖合同、收条、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秦亮通过房屋中介公司用赃款缴纳的购房定金30000元被公安机关追回并扣押在案。9、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将从被告人秦亮处追回赃款30000元,从被告人薛乾贵处追回赃款150000元,从被告人马祥根处追回赃款140000元,从谢某某处追回赃款100000元,从唐某某处追回赃款83000元,从余某某处追回赃款32000元,从邱某某处追回赃款50000元,从刘某某处追回赃款16000元,从王某某处追回款项122000元,共计723000元扣押在案。10、宝鸡市旭亨商贸有限公司工商资料、验资报告等材料、宝鸡市美亲孕婴服务有限公司工商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书证实2008年6月5日被告人秦亮成立宝鸡市旭亨商贸有限公司及其经营范围。梁某于2011年6月8日正式成立宝鸡市美亲孕婴服务有限公司,并于2011年10月31日进行了股权转让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正式变更为秦亮母亲白某某。11、宝鸡市金磊机械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书、担保书证��被告人秦亮用郭某的宝鸡市金磊机械有限公司材料,私刻公章的担保书为集资诈骗做担保。12、银行账户查询信息证实被告人秦亮用来集资的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13、秦亮网银明细、支出单据、工资表、收条、协议、借条、收条、进店协议、发票、会员充值卡顾客档案、银行业务凭条、进账单证实被告人秦亮及宝鸡市旭亨商贸有限公司的收支情况。14、员工联系方式表证实王利锋集资团队的成员及联系电话。15、客户集资情况登记表证实在王利锋集资团队业务员唐某某处参与集资的被害人信息及集资的数额。16、刑事判决书、全国违法人员信息、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秦亮于2007年2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07年4月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利锋的前科材料��法调取。1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秦亮、王利锋、薛乾贵、马祥根的身份情况,与起诉书指控相一致,证明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二、证人证言:1、证人丁某的证言材料证实丁某于2011年9月经人介绍进入秦亮经营的旭亨商贸公司上班,2011年12月与秦亮确定恋爱关系。刚开始时她不知道秦亮的公司非法集资,只是每天有很多人来交钱。2011年10月底至12月,丁某经手收集资款,期间共签了200多万元的合同,实际收到100多万元现金,剩下的钱给集资团队和给客户返利,返利为15%-30%不等。丁某将收到的现金交给了秦亮,没有进公司账户,听秦亮说钱用来投资和还债、还利息。丁某收钱时是梁某某的集资团队,团队里有7、8个业务员,业务员有孙某、赵某等。给业务员的提成是15%,包括给梁某某的10%左右。有些客户介绍其他客户来也有提成。美亲孕婴童生活馆当时的经营状况不错,但是每天营业款被梁静拿走,具体金额多少丁某不知道。2、证人张某的证言材料证实其原系宝鸡市旭亨商贸有限公司职员。2011年4、5月份,秦亮叫张某到宝鸡市美亲孕婴服务公司上班,当时美亲公司老总是梁某,张某等于跟着秦亮干。刚开始秦亮在生活馆办公,后来秦亮背着梁某在英达路中盛大厦的301室弄了个办公室。办公室收拾好后,秦亮把旭亨公司办公室的东西搬到301办公室,集资团队的人在里面办公开始集资。秦亮把丁某带到301办公室负责前台接待,因收钱的那个女的不干了,秦亮让张某帮忙收了两三天钱,后面秦亮让丁某开始收钱。张某开票时,只收客户金额的70%多,但票面写的是100%,秦亮拿走50%,剩下的给集资团队,每天秦亮把集资合同金额50%的现金和合同带走。前期���集资团队集资到11月就不干了,秦亮又招了另一个集资团队开始给他集资,后期秦亮就不要团队直接自己集资。3、证人储某某的证言材料证明储某某于2011年9月起在秦亮经营的旭亨商贸有限公司上班,总共干了不到一个月,开始做前台接待,后来收款的人走了,秦亮让她去开票收钱。储某某经手了几十万元,交钱的都是老头老太太,她后来才知道公司在搞集资。4、证人杨某的证言材料证实2009年11月,秦亮向杨某借款39万做工程项目未还款。2011年8月,秦亮给其打电话说让杨某回来和他一起做美亲孕婴童生活馆,还说可以还钱。杨某8月份回来后知道了集资的事,一是见老头老太太听课,二是秦亮给其说的。来公司集资的人把钱交给了财务室,集资的钱秦亮和集资团队对半分,财务室负责收钱的主要有两个人,一个是赵甲,另一个是集资团队的人��没多久赵甲就不干了,等了一段时间,秦亮这边换成丁某收钱。秦亮从8月份后给杨某陆续还款13.4万元。5、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4月份开始梁某接手美亲孕婴童生活馆,后把店转让给秦亮母亲白某某名下。2011年10月份,因转让余款未付清,梁某常去美亲孕婴童生活馆找白某某要钱,在店里总能碰见一些老头老太太拿着合同找秦亮要钱,梁某才知道他在外面集资的事。白某某让梁某先把营业款拿走,算是付余款,其拿的部分营业款一共5万元左右。6、证人白某某的证言材料证明其系秦亮母亲,宝鸡市美亲孕婴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8月18日,梁某将美亲孕婴服务有限公司转让到自己名下,实际由儿子秦亮实际管理。秦亮投入到美亲生活馆的所有钱都是他借的。转让公司时,白某某用借来的35万元给梁某支付了定金,梁某把公司的经营权���让给白某某,公司正常运转后所赚的钱再陆续给梁某付剩余款项。白某某接手后,公司具体由秦亮运作,白某某不参与经营。2012年1月份左右,多个集资人找白某某,其才知道集资的事。7、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材料证实其化名王财。2011年5月王某某通过朋友认识秦亮,秦亮知道王某某主要是搞非法集资的。2011年7月份,秦亮给王某某说旭亨商贸有限公司想搞集资,王某某就同意了。王某某联系了其姐夫王利锋和薛乾贵,由王利锋和薛乾贵去找秦亮商量非法集资的事,王利锋回来说他们和秦亮各分集资款的50%。王某某向王利锋和薛乾贵索要提成,二人给了王某某2%的提成。王利锋说总共集资了400余万元,但王利锋只给王某某提成45000元左右。这些钱王某某做生意赔了一部分,剩余的挥霍了。8、证人唐某某、余某某的证言材料证实二人系夫妻,均系原宝鸡市旭亨商贸有限公司集资业务员。2011年7月,唐某某和丈夫余某某开始给旭亨商贸有限公司美亲孕婴童生活馆进行集资,他们团队的负责人是王利锋,负责财务的是薛乾贵、讲课是马祥根。集资时给业务员的提成和客户的返还利息一共是30%,一般给客户25%左右返利,在客户交款时直接扣除。唐某某本人发展了40多个客户,涉及集资的合同金额是98万元左右,提成45000元左右。余某某发展客户的集资合同金额约25万元,获得提成8000元。9、证人邱某某的证言材料证实其系原宝鸡市旭亨商贸有限公司集资业务员。邱某某跟的是王利锋集资团队,从2011年7月到12月,其个人参与的集资合同金额为51万余元,一共是25个客户,分得提成5%到7%不等,共提成了4万余元。10、证人谢某某的证言材料证实其系原旭亨商贸有限公司集资业务员。谢某某化名李康,跟的是王利锋集资团队,其主要在清姜路、姜谭路的大部分社区散发过旭亨公司的宣传材料,从2011年6月到7月,总共拉了20多个客户,集资的合同金额大约70万元左右,其分得提成5万元左右。1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材料证实刘某某经马义介绍,给旭亨商贸有限公司美亲孕婴童生活馆做业务员,进行非法集资。刘某某一共做了3、4笔业务,拿了1万多元的提成。1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份赵某在美亲孕婴生活馆帮忙办会员卡,赵某负责开收据、收钱,大约帮忙20多天,每天办有十几张会员卡,每张会员卡最少1万元,赵某全款收钱,下班时票、钱、合同交给秦亮带走。13、证人杨甲的证言材料证明其原系美亲孕婴童生活馆职员。美亲孕婴生活馆的前身是亲贝儿公司,那时的老板是旭亨公司的老板叫秦亮。2011年5月份就���成了美亲孕婴生活馆,老板有三个,是梁某、李威、张志军,到9月份又转让给了秦亮。在其上班过程中,陆续有很多老头、老太太来生活馆参观,其才知道集资的事。14、证人姜某的证言证明其系秦亮朋友。2011年10月份,姜磊给秦亮帮了半个月忙,期间,姜磊见一些老年人来生活馆参观,秦亮说这些老年人是来投资的,秦亮给其说了集资的事,以美亲孕婴生活馆需要扩大经营的名义集资。15、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宝鸡市金磊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7月,王甲从郭某处拿走了其公司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等资料准备为其办信合的信用卡,后来没有办成,资料也没有还给郭某。2012年2月份,有人来公司找,郭某才知道秦亮拿自己公司作担保在外面集资,便报了案。郭某从未将其公司的公章和个人私章给秦亮。16、证人王甲的证言材料证实王甲介绍郭某给秦亮认识,谈用郭某的公司为秦亮集资担保的事,但后来二人谈的怎么样,有没有担保王甲不知道。17、证人张某甲、肖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6月至2011年6月秦亮陆续向张超辉借钱共计82万,张某甲介绍肖某给秦亮认识,秦亮两次向肖某借款20万元左右,肖某将介绍王利锋给秦亮认识。18、证人赵乙的证言材料证明其系被告人秦亮的前妻。赵乙和秦亮2009年结婚,2011年10月协议离婚。2008年秦亮成立的旭亨公司,虽然其是名义上股东,但实际其未投资也未参与经营。非法集资的事自己不知道,也未参与。19、证人王某乙的证言材料证实秦亮欲购买王某乙位于左岸新城的房子并交了1万元定金,但后来秦亮无法联系,经公安人员告知秦亮用集资赃款所交定金,王某乙将1万元定金交给公安机关。20、证人赵宝萍的证言材料证实其系锦居房地产经济公司员工。秦亮通过其公司购买王某乙位于左岸新城的房子,秦亮给王某乙交了1万元定金,给公司交了2万元的定金,后来秦亮无法联系。因公安人员告知此系秦亮用集资赃款交纳的定金,故其公司将2万元定金交给公安机关。三、被害人陈述材料:被害人郭某某、邹某、刘某某等285人的陈述材料证实四被告人以宝鸡市旭亨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各被害人进行集资的情况以及集资合同金额、当场实缴金额的情况。四、被告人供述及辩解:1、被告人秦亮的供述材料证实从2011年7月开始秦亮从社会上集资。因为当时秦亮开办美亲孕婴童生活馆资金不足,而秦亮还欠肖某的钱,肖某说可以找来人做融资,秦亮就同意让他找人,肖某给其介绍王财(即王某某),王财又找了王锋(��王利锋)和秦亮谈具体融资的办法。王锋说要所融资金的50%,秦亮同意。秦亮和王锋之间的协议是他拉来的资金二人各拿50%,但王锋所拿的50%里包括给客户的利息,具体他给客户多少利息由他和客户谈,一般是15%到25%不等。当时在社会上融资的时候用是旭亨商贸有限公司名义,王锋主要是让手下的业务员在宝鸡市拉客户,印制了一些宣传彩页在社会上散发,把发展来的客户集中起来宣讲行业的美好前景,最后带客户去美亲孕婴童生活馆实地参观,给客户许以高息来吸引客户,大约发展了300人左右的客户。给秦亮做融资的一共有两个团队,一个是王锋团队,一共有八九个人,有唐军、唐丽、李杰、邱华等人;后期是梁某某团队,他手下有五个人。梁某某团队做的是三个月期的,秦亮占集资款的55%到60%,剩下的给梁某某团队里面包括给客户的���息,一般是12%到22%不等。秦亮每天给业务员发放的合同是有数的,每天发多少晚上就收回多少,还有公司的公章是由秦亮保存并使用的。2011年7月到8月王利锋集资团队在做融资时赵某在公司收款。梁某某团队时有自己的财务人员,丁某是2011年11月到2012年1月在公司代表秦亮收钱。秦亮记不清她们两个人分别收了多少钱,按合同上的金额赵某大约收了500万左右,丁某收了大约200万左右。秦亮融到的资金除了开店、还账以外,剩下的一小部分由秦亮和丁某日常开销花了。从公司保险柜查获的金磊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的公章和郭某的私章不是真的,具体哪来的秦亮不知道,应该是王利锋私刻的,在最早的七八个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时把担保协议附在一起,后面就没在用了。2、被告人王利锋的供述材料证实王利锋知道其小舅子王某某一直在宝鸡做非法集资,2011年5月初,王利锋来宝鸡找王某某一起做非法集资。2011年6月份,王利锋和薛乾贵去美亲孕婴童生活馆找秦亮谈这个集资项目,是王某某让王利峰找肖某,肖某是介绍人,当时谈的时候有秦亮、肖某、王利锋和薛乾贵。秦亮介绍完公司情况说他需要两三百万的资金,并让王利锋帮他集资,提成是秦亮拿总集资款的50%,剩下的50%由王利锋、薛乾贵、还有集资群众来分,当天结算。王利锋和薛乾贵就同意了。王利锋让秦亮给提供公司的法律手续、办公室和旭亨公司的资料、宣传彩页,由其负责对外宣传集资。薛乾贵找来马祥根做讲师。后经商议说好集资款剩下的50%给集资业务员、客户返利总和是35%,剩下的15%中薛乾贵提成5%,马祥根提成3%,王某某提成2%,王利锋留5%。至于请客户吃饭和租车带客户参观的费用由王利锋和薛乾贵平摊的。集资时,王利锋化名是王锋,马祥根化名是马羽,薛乾贵化名马佳豪,其业务员有王乙、唐某、余某、唐乙、李某等。2011年7月初到8月20日王利锋离开,近2个月其团队共收到集资款近500万,其个人获利了20多万元提成,部分用于还账,其余都挥霍了。3、被告人薛乾贵的供述材料证实内容与被告人王利锋供述材料一致,另外证实其在宝鸡集资期间用薛龙和马佳豪两个名字,集资款中其提成4%,王利锋和王财(指王某某)一共分8%,其中王财分2%,薛乾贵共分得提成20万元左右。4、被告人马祥根的陈述材料证实2011年7月初,其同村的薛乾贵打电话联系马祥根让他来宝鸡参与一个集资项目,马祥根就同意来到宝鸡。薛乾贵说是为美亲孕婴童生活馆集资,旭亨公司的老板是秦亮,美亲孕婴童生活馆是旭亨公司名下的一个实体。该集资项目的负责人是王锋(即王利锋),薛乾贵负责后勤和给业务员结算提成,马祥根负责向客户进行宣传,宣传材料是秦亮提供的。马祥根不清楚集资团队和秦亮之间的分成,只知道自己提成3%,薛乾贵提成4%,给集资业务员和客户的总和是35%,款项当天结算。从2012年7月初到8月底离开时,其团队集资金额为四五百万,其分得提出有10万元左右。五、鉴定意见:1、文件检验鉴定书证明经检验,用来做集资担保的担保书上“宝鸡市金磊机械有限公司”的公章及“郭某”的私章与原件所盖的印章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证实担保书的印章是私刻的事实。2、司法会计鉴定书证实根据现有资料,无法核实秦亮自2011年7月2日开始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后向旭亨公司投入资金的记录;根据美亲公司的账面记录,秦亮自2011年7月2日开始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后��美亲公司投入资金168060.86元,扣除其借款52000元后实际投入资金116060.86元。帐外的当局经整理后,秦亮自2011年7月2日后的支出项目3710682.80元,尚需进一步核实的支出共计3130000元,可直接确认秦亮自2011年7月2日后支出项目580682.80元。六、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薛乾贵、马祥根分别从不同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王利锋就是化名王锋带领其进行集资诈骗的人。被害人杨某乙、段某某、李某甲分别从不同照片中辨认出让自己集资的业务员唐某(唐某某)。被害人张某某、段某某、刘某乙分别从不同照片中辨认出让自己集资的业务员余波(余某某)。被害人罗某某、李某乙、史某某以及被告人秦亮辨认出集资业务员邱华(邱某某)。被害人孙某某、王某丙、邓某某、段某某分别从不同照片中辨认出让自己集资的业务员李康(谢某某)。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并相互关联,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亮、王利锋、薛乾贵、马祥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均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及第一、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对指控罪名有异议,认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查,被告人秦亮自2011年7月对美亲孕婴童生活馆投资仅10余万元,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其余赃款交代去向不明,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故四被告人应以集资诈骗罪定罪量刑,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四被告人虽然以宝鸡市旭亨商贸有限公司名义进行集资,但秦亮与王利锋集资团队每日分配收到的集资款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秦亮将收到的集资款投入宝鸡市旭亨商贸有限公司账目,本案属于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情形,故应当认定四被告人属于个人进行集资诈骗。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秦亮、王利锋相互配合,故不区分主从犯。在王利锋集资团队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利锋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薛乾贵、马祥根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薛乾贵、马祥根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薛乾贵、马祥根主动退赔了部分赃款,酌情对其均从轻处罚。被告人秦亮、王利锋对部分事实如实供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秦亮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七)项、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亮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二O二��年五月二十一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利锋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二O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薛乾贵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八月十一日起至二O二三年二月十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马祥根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八月十一日起至二O二二年八月十日至。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五、对扣押办公桌10张、沙发1张、茶几1个、铁皮柜1个、椅子22个、保险柜1个、电脑主机1台、XEROX牌扫描打印一体机1台由扣押机关依法变卖,上述所得款项与公安机关已追回的赃款723000元及扣押在法院的60000元由有关机关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六、其余赃款责令被告人秦亮、王利锋、薛乾贵、马祥根继续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薛 莲审 判 员 董 兵人民陪审员 李生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员巴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