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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2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舒斯贝尔花园业主管理委员会与日照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斯贝尔花园业主管理委员会,日照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347号原告:舒斯贝尔花园业主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泰安路七十八号舒斯贝尔花园办公楼。负责人:魏绪厚,主任。委托代理人:周英俊,居民。委托代理人:孙耀武,居民。被告:日照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滨州路西班牙公馆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李廷超,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成森,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戎辉,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舒斯贝尔花园业主管理委员会与被告日照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需要补充相关的法定程序,因此原告舒斯贝尔花园业主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舒斯贝尔花园业主管理委员会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斯贝尔花园业主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舒斯贝尔花园业主管理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李良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