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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太康县君海建材有限公司与南通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盛兵、盛志涛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康县君海建材有限公司,南通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盛兵,盛志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1747号原告太康县君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产业集聚区纺织路南路东。法定代表人张建军,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南通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市二甲镇余西。被告盛兵,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告盛志涛,男,40岁,汉族,住江苏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康县君海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盛兵、盛志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太康县君海建材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海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可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