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2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余姚市利和模塑有限公司与宁波欣国盛物资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利和模塑有限公司,宁波欣国盛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2570号原告:余姚市利和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伟佳。被告:宁波欣国盛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娟娣。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利和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欣国盛物资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余姚市利和模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利和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余姚市利和模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