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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中执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绛县支行与山西亿家康面业有限公司、朱俊利、尚晓红、朱俊辉、张秀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绛县支行,山西亿家康面业有限公司,朱俊利,尚晓红,朱俊辉,张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中执字第16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绛县支行。被执行人:山西亿家康面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俊利。被执行人:尚晓红。被执行人:朱俊辉。被执行人:张秀玲。山西省新绛县公证处作出的(2014)新证经字第228、230、247、248、269、29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5)新证执字第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绛县支行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五被执行人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3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王旭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雪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