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巫学珠与宁化县翠江镇双虹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98号原告巫学珠,女,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赖仕宝,福建翠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绪欣,福建翠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宁化县翠江镇双虹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住所地宁化县翠江镇双虹村。代表人杨九长,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巫学珠与被告宁化县翠江镇双虹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巫学珠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中,原告巫学珠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学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巫学珠负担。审判员吴其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刘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