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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管异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何泽东与蓝贵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管异初字第00125号原告何泽东,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小平、向勇,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昌南新城象湖路2188号,组织机构代码79476767-5。法定代表人卜海国,董事长。被告蓝贵平,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泽东诉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蓝贵平建设工程合同(系立案案由)纠纷一案中,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认为,本案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一般债务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2014年12月1日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分公司(已注销)、被告蓝贵平出具《承诺书》欠邹大江工程保证金等贰佰伍拾万元,约定于2014年12月15日前支付,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分公司、被告蓝贵平未按约定支付邹大江欠款,2015年5月27日邹大江将《承诺书》中的债权转让给原告何泽东,其《承诺书》载明,重庆一路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位于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巴岳村15组的重庆一路通农业生态产生园土建工程合同后,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分公司又与其第四施工队负责人邹大江签订了内部施工责任书,由于种种原因,该工程未能正常启动,为此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分公司、被告蓝贵平欠邹大江工程保证金等贰佰伍拾万元,邹大江与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分公司、被告蓝贵平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系一般债权债务,不是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由此引起的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管辖或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由于本案系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而被告蓝贵平未提出管辖异议,故,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明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向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