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振东与何泉、唐山市冀东新业物资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东,何泉,唐山市冀东新业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747号原告:刘振东。被告:何泉。被告:唐山市冀东新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南刘屯吉祥钢材市场15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波,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刘振东诉何泉、唐山冀东新业物资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振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刘振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俊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云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