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金波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波,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商初字第1543号原告王金波。委托代理人孙永江,平度银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丁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月辉。原告王金波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金波的委托代理人孙永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任月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金波诉称,2013年11月21日,原告所有的鲁B×××××号轿车在被告处投商业险,其险别和保险金额包括车辆损失险139800元。保险期限自2013年11月21日至2014年11月20日。2014年8月12日,原告所有的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12276元,扣除已付交强险2000元,被告应在50%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5138元,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138元。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车损已处理完毕,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0日,原告所有的鲁B×××××号车在被告处投商业险,其险别与保险金额为:机动车损失险139800元,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自然损失险139800元,以上险别均被不计免赔覆盖。保险期间自2013年11月21日至2014年11月20日。2014年8月12日,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沿吉田路村村通由南向北行驶至宝落村前交叉路口,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的孙东生发生碰撞,致两车损。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向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和被告报案,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与孙东生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平度市公安局张舍派出所委托青岛市价格认定中心平度业务部对被保险车辆的损失进行了价值认定,鉴定损失总值为11776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500元。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价值鉴定(认证)结论书不服,于2015年4月29日就被保险车辆的损失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本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青岛大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被保险车辆的损失重新进行了评估,评估损失金额为8743元。质证后,原、被告均未提出再进行鉴定的请求。另查明,2014年10月份,孙东生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本案原、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金波提出反诉,要求孙东生返还其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并赔偿其车辆损失及鉴定费。2015年1月29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本案被告代替孙东生赔偿了孙东生应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同日,王金波以垫付医疗费10000元及车损5138元已与孙东生和解为由撤回反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机动车辆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价值鉴定结论书、鉴定费收据;被告提交的本院(2015)平民三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及民事裁定书在案佐证,这些证据已经本院审查和开庭质证,足能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所有的被保险车辆在被告处投商业险,其险别包括车辆损失险,在保险期间内,原告所有的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坏,被告应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重新选定的鉴定机构评估被保险车辆的损失为8743元,扣除交强险已支付的2000元,剩余车损为6743元。平度市公安局张舍派出所为确定车辆损失而支出的鉴定费500元,应视为原告为处理损失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从侵权人孙东生处获得赔偿5138元[(11776元-2000元)÷2+500÷2],故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2105元(8743元-2000元+500元-5138元)。被告称被保险的车损已赔付完毕,因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金波经济损失2105元(8743元-2000元+500元-513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金波负担20元,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大军审 判 员 侯京玉人民陪审员 王善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苗振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