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05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毛建秋与刘秀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建秋,刘秀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5679号原告毛建秋,女,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秀华,女,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建秋与被告刘秀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建秋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建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毛建秋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立国人民陪审员  高润田人民陪审员  王继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亚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