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皮绪金与珠海祥锦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祥锦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蒋锦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皮绪金,男,汉族,住湖北省通城县,身份证号码:×××1212。上诉人珠海祥锦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皮绪金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5)珠金法三民初字第2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在受理皮绪金诉珠海祥锦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珠海祥锦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以本案在当地影响范围较大为由,请求本案移送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皮绪金提起的是加工合同纠纷,请求判令珠海祥锦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补贴、违约金及利息,总诉讼标的为780064.98元,未发现本案存在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情形。本案不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珠海祥锦五金电器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珠海祥锦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珠海祥锦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鉴于本案在当地影响范围较大,故请求撤销(2015)珠金法三民初字第220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皮绪金以加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珠海祥锦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补贴、违约金及利息共计780064.98元。且没有证据证实本案在辖区有重大影响。故上诉人珠海祥锦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主张本案在当地影响范围较大,请求将本案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春杉审判员  刘秋萍审判员  杨晓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淑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