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汪祥富与杨世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祥富,杨世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615号原告汪祥富。委托代理人蔡洪渊。系高台镇窑上村委会推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杨世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祥富诉杨世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祥富于2015年8月18日开庭过程中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祥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汪祥富负担。审判员 何德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晓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