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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民初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汪祥富与杨世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祥富,杨世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615号原告汪祥富。委托代理人蔡洪渊。系高台镇窑上村委会推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杨世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祥富诉杨世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祥富于2015年8月18日开庭过程中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祥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汪祥富负担。审判员  何德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晓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