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执字第8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智诚达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罗县环境保护局,惠州市智诚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898-4号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桥东三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劲松,局长。被执行人惠州市智诚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园洲镇李屋村沙湖。法定代表人陈XX。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智诚达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博法行非诉审字第112号行政裁定书及博罗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博环罚字(2014)4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6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停止生产、支付10万元罚款及加处罚款、支付本案执行费1900元。本院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博罗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博环罚字(2014)4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志明审 判 员 罗春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