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武汉格瑞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华中自控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格瑞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华中自控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157号原告:武汉格瑞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兆富国际大厦1109号。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被告:武汉华中自控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梅苑36-303号。法定代表人:张尧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钢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格瑞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华中自控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格瑞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格瑞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格瑞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武汉华中自控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武汉格瑞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已垫付,由被告武汉华中自控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径行给付原告武汉格瑞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审判员 周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