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字第3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聚龙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汉晋实业有限公司、戴美珍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聚龙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汉晋实业有限公司,戴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3219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321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聚龙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奉贤区南桥镇环城东路XXX号XXX室。被执行人上海汉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戴美珍,女,197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本院在执行上海聚龙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汉晋实业有限公司、戴美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汉晋实业有限公司、戴美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上海汉晋实业有限公司、戴美珍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二(商)初第25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飞宏审判员沈磊审判员杨阳二O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金杰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 王飞宏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