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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7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文俊与廖伟,李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俊,廖伟,李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960号原告李文俊,男,汉族,1965年7月18日生。被告廖伟,男,汉族,1974年11月3日生。被告李红梅,女,汉族,1975年8月1日生。原告李文俊诉被告廖伟、李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文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文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俊撤回对被告廖伟、李红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2元,由原告李文俊负担。审 判 长  王 超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人民陪审员  魏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纪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