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中刑执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德勇放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德勇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1055号罪犯王德勇,男,1974年5月20日生,汉族,文盲,云南省景东县人,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了(2013)景刑初字第10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德勇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3年2月24日至2020年2月23日止)。被告人王德勇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9月4日,罪犯王德勇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1055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王德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德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德勇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在2013年9月至2015年6月获记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王德勇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王德勇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德勇系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病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王德勇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3个;可以减刑七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德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