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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2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丹旭与栗建友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2804号原告刘丹旭,男,生于1970年8月26日,汉族。被告粟建友,男,生于1976年10月22日,汉族。被告杨仲新,男,生于1962年12月17日,汉族。被告田春,女,生于1972年4月1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丹旭与被告粟建友、杨仲新、田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丹旭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丹旭撤回对被告粟建友、杨仲新、田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