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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吴松军与龙岩市利泰建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767号原告:吴松军,1967年10月13日,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龙岩市利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登高西路安置小区C1幢4号梯808号。法定代表人:钟兆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松军与被告龙岩市利泰建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松军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松军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松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14元,减半收取2,757元,由原告吴松军负担。审判员杨木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黄晓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