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执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江馨与芜湖市东象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宁坤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馨,芜湖市东象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宁坤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570号申请执行人江馨,女,1989年7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芜湖市东象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震东,董事长。第三人马鞍山市宁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法定代表人郭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鸠民一初字第011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只履行部分义务,现仍有147万元未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第三人马鞍山市宁坤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承诺愿意为被执行人尚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马鞍山市宁坤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宁坤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人清偿债务147万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川审判员 周光保审判员 XX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