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民商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贺建武与光正钢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民商初字第00128号原告贺建武,男,汉族,1973年9月26日出生,武汉市新洲区人。被告光正钢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永麟,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霍福君,吴静,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贺建武诉被告光正钢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方彩明独任审判。贺建武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贺建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建武撤回起诉。审判员方彩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邬小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