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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民商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贺建武与光正钢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民商初字第00128号原告贺建武,男,汉族,1973年9月26日出生,武汉市新洲区人。被告光正钢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永麟,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霍福君,吴静,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贺建武诉被告光正钢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方彩明独任审判。贺建武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贺建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建武撤回起诉。审判员方彩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邬小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