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永明与彭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895号原告陈永明,女,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委托代理人陈爱洲,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建平,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明与被告彭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明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永明负担。审判员刘文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邹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