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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永明与彭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895号原告陈永明,女,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委托代理人陈爱洲,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建平,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明与被告彭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明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永明负担。审判员刘文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邹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