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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5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5151号原告:吕某某,男。被告:徐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国强审 判 员  王义高人民陪审员  魏 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