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执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尹俊芬、孙卫祥、张学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787号申请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被执行人尹俊芬。被执行人孙卫祥。被执行人张学英。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58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该案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037824元,执行费52589元。因被执行人尹俊芬、孙卫祥、张学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张学英名下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新津县五津镇希望路**号、**号**层的房产(业务件号:权*******),查封期为2015年8月18日至2018年8月17日。如需续行查封保全,须在查封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周 爽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任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