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李中原、杨萍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中原,杨萍,杨海成,陈海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55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20号。法定代表人袁金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中原。被执行人杨萍。被执行人杨海成。被执行人陈海梅。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中原、杨萍、杨海成、陈海梅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李中原、杨萍、杨海成、陈海梅至今未履行本院(2013)望民初字第7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中原、杨萍、杨海成、陈海梅银行存款68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群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