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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石家庄蓝海工具有限公司与张春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蓝海工具有限公司,张春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商初字第145号原告石家庄蓝海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文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利磊,员工。被告张春祥,男,汉族,阳泉市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蓝海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原告石家庄蓝海工具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蓝海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家庄蓝海工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庆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