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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3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华学凤与上诉人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学凤,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终字第34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学凤,男,汉族,1970年3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胥家山,江苏真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小燕,江苏真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苏源大道29号。法定代表人徐俊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丹,男,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华学凤与上诉人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江南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了(2015)江宁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华学凤与新世纪江南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学凤的委托代理人胥家山、上诉人新世纪江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8日,华学凤进入新世纪江南公司从事土建工程师工作,当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年薪协议。劳动合同载明合同期限自2013年4月18日至2016年4月17日。年薪协议约定:华学凤在新世纪江南公司工作期间实行年薪制,年薪制收入分为基础年薪和考核年薪两部分;……预发加班工资以岗职工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提前在月度工资中预发;……试用期工资为8500元/月(税前),转正工资为9000元/月(税前);……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上协议内容调整如岗位、薪资调整等,需重新签订本协议。合同和协议签订后,双方即开始履行劳动合同,2013年6月后,华学凤的工作岗位由土建工程师调整为项目经理。2014年6月6日,华学凤向新世纪江南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以新世纪江南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当日,华学凤离开了新世纪江南公司,其在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月收入为13665.58元。同年10月,华学凤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1月,该委终结了案件审理。华学凤于2015年1月13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新世纪江南公司支付: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498.37元;2.加班工资118748.7元;3.未休年休假工资9424.5元。就华学凤是否加班、加班的时间、新世纪江南公司是否已支付加班工资,华学凤提供了新世纪江南公司江南环保大厦工程项目部2013年4月至2014年5月的考勤表,考勤表载明华学凤自2013年6月起至2014年5月,双休日加班71天,法定节假日加班7天。新世纪江南公司认为华学凤系项目经理,项目部的章保管在其手中,故不认可该考勤表,同时表示即使按考勤表上的内容,华学凤也调休了14天。华学凤承认调休了14天,其提供的考勤表上2013年4、5月份未调休。新世纪江南公司提供了华学凤在职期间薪资一览表,一览表载明华学凤的岗职工资在2013年7月以前为1200元,自2013年7月起为2000元,绩效工资2013年4-6月为4940元,7-11月为5050元,2013年12月-2014年5月为6650元,预发的加班工资2013年4-6月为450元,2013年7月-2014年5月为740元。华学凤对一览表中应发薪资和实发薪资的数额予以确认,但对工资构成不予认可。就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华学凤主张岗职工资为5000元,新世纪江南公司主张岗职公司为20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年薪协议、通知书、考勤表、仲裁决定书等证据证明。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按照相关规定,对于与企业约定较高年薪制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主张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但企业自愿给付上述人员加班工资的,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华学凤与新世纪江南公司在年薪协议中约定,华学凤在工作期间有加班工资,该协议在华学凤的岗位由土建工程师变更为项目经理后并未变更,故新世纪江南公司应给付华学凤的加班工资。就华学凤的岗职工资即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新世纪江南公司的工资构成并未经华学凤确认,且无其他证据证实,而结合华学凤的收入来看,其主张的5000元并无不合理之处,故对于华学凤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5000元的主张予以采信。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的,仲裁时效为一年,本案中,华学凤的加班工资受保护的期限为自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华学凤调休的天数应在其双休日加班天数中扣除,经计算,华学凤的加班工资应为31034元[5000÷21.75×(57×2+7×3)],该加班工资新世纪江南公司应给付华学凤。因新世纪江南公司提供的工资构成华学凤不予认可,故新世纪江南公司主张的预发加班工资不应予以扣除,对华学凤要求新世纪江南公司给付加班费118748.7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部分予以支持。新世纪江南公司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华学凤有权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新世纪江南公司应给付华学凤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应为16252元[13665.58+(31034÷12)],经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24378元,华学凤只主张20498.37元,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准许。华学凤关于未休年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原审法院不予理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新世纪江南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华学凤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0498.37元、加班工资31034元,合计51532.37元。二、驳回华学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宣判后,华学凤与新世纪江南公司均不服该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华学凤上诉称:原审法院以基本工资5000元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当,原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加班的事实和加班天数没有异议,但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有分歧。上诉人华学凤在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13665.58元(不含加班工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华学凤的加班工资应当以13665.58元为基数计算。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在原审判决的基础上,改判新世纪江南公司支付加班工资84820.83元。针对华学凤的上诉请求,新世纪江南公司辩称:其已经足额支付了华学凤的加班工资,且双方在薪资协议中对加班工资的基数和发放方式都明确约定,不存在拖欠和需要再次支付的情形。根据薪资协议的约定,预支加班费是每月基础薪资的构成部分,公司已在工资中实际按照每月740元支付了加班费,而且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华学凤对此加班工资的标准也没有提出过异议,因此加班工资的基数应该以年薪协议第三条约定为准,新世纪江南公司已经按该标准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新世纪江南公司上诉称:一、原审判决对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及应支付加班工资的认定错误。第一,根据双方签订的《年薪协议》第三条“基础年薪”第一款的约定,月发工资包括“岗职工资、考评工资、浮动津贴、预发加班费”等六部分,该条第三款约定“预发加班费以岗职工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根据公司一审开庭提交的《华学凤在职期间薪资一览表》中的工资明细,华学凤2013年6月份以后的岗职工资为2000元,因此原审认定华学凤岗职工资为5000元没有依据。第二,根据《年薪协议》第三条第3款的约定,“预发加班费以岗职工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提前在月度工资中预发”。新世纪江南公司原审中提交的《华学凤在职期间薪资一览表》表明公司实际支付给华学凤的月薪中已经包含了预发加班费,且华学凤对此并未提出异议。根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加班工资纠纷审理的若干法律适用意见》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资未明确区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中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据此,应当认定新世纪江南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了华学凤的加班工资。二、原审法院判决新世纪江南公司向华学凤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公司已经足额向华学凤支付了加班工资,并不存在违反劳动法的事实,且华学凤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判决新世纪江南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另外,根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加班工资纠纷审理的若干法律适用意见》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一定加班工资,仅在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等方面双方存在争议的,不予支持。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华学凤全部诉讼请求。针对新世纪江南公司的上诉请求,华学凤辩称:新世纪江南公司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加班工资已经发放的主张,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只有公司单方陈述。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新世纪江南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审理期间,华学凤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就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华学凤主张5000元”这一事实有异议,其认为原审庭审中其代理人陈述的内容是“岗职工资不少于5000元”,但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口头约定岗职工资在并岗前为7500元,做项目经理后是10000元。华学凤对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新世纪江南公司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对于双方均无异议的原审查明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一)新世纪江南公司是否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二)华学凤的加班工资基数;(三)华学凤主张经济补偿金是否应该得到支持。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即新世纪江南公司是否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本院认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本案中,新世纪江南公司与华学凤在年薪协议中约定了新世纪江南公司应支付的项目中包含加班工资,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新世纪江南公司是否实际向华学凤支付了加班工资存在争议。新世纪江南公司称其已经支付了华学凤的加班工资,但其仅提交了无华学凤签字的薪资一览表,且华学凤对于该证据并不认可,故仅凭该证据不足以证明新世纪江南公司已经实际支付了加班工资。因新世纪江南公司未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向华学凤发放了加班工资,故对于其所称公司已经足额发放华学凤加班工资的说法,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即华学凤的加班工资基数。本院认为,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华学凤与新世纪江南公司在年薪协议中约定,加班费以岗职工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故华学凤关于其加班工资应按实发工资13665.58元为基数计算没有法律依据,对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新世纪江南公司主张华学凤岗职工资的数额为2000元,但其仅提交了无华学凤签字的薪资一览表,且华学凤对于该证据并不认可,故仅凭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华学凤岗职工资为2000元,对于新世纪江南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华学凤在本院审理中主张华学凤做项目经理之前岗职工资为7500元,做项目经理后为10000元,对于其该项主张,华学凤未提交证据证明,且根据双方签订的年薪协议,华学凤的岗职工资是其基础年薪的一部分,双方约定的基础年薪为每月9000元(108000元/年÷12月),华学凤主张其担任项目经理后岗职工资即达到10000元,明显与事实不符,故对于华学凤主张其岗职工资的数额,本院不予采信。在原审庭审中,华学凤未能明确其岗职工资的具体数额,仅称岗职工资应当不低于5000元。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华学凤岗职工资的数额,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华学凤的收入情况,原审认定华学凤岗职工资为5000元,并无不当。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即华学凤主张经济补偿金是否应该得到支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由于新世纪江南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向华学凤支付了加班工资,故华学凤以新世纪江南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为由辞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新世纪江南公司主张其不需要向华学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华学凤关于其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13665.58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华学凤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新世纪江南公司主张其已经向华学凤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故不需向华学凤支付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上诉理由,因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纳,对于新世纪江南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传胜审 判 员  毕艳红代理审判员  吴晓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尹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