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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3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380-4号原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鸿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嫚,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士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正在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468元,减半收取5123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两项合计56234元,由原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熊龙祖审判员  邓希桥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