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喇民初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xx诉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348号原告赵xx。被告刘xx。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诉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广林因被告下落不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0元,减半收取11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鹏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