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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破(预)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华东与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华东,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破(预)字第10-1号申请人:陈华东。被申请人: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献龙。2015年7月16日,申请人陈华东以被申请人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通知了被申请人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19日,登记注册股东七人,为:陈升俊、吴永余、夏丐弟、徐献龙、徐祥宝、章桂成、张新林。被申请人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参加2013、2014年度工商年检。被申请人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陈华东货款531669.75元,经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申请人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支付,但被申请人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拒不支付。经永嘉县人民法院执行,被申请人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仅支付5万元,因被申请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华东系被申请人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现被申请人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申请人陈华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申请人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被申请人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主体适格;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申请其破产清算的案件应由本院管辖。综上,申请人陈华东申请被申请人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陈华东对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永嘉县东岸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潘谷明审 判 员  郑晓锋代理审判员  包建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苗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