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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利风、徐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0699号原告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无锡市北塘区兴源北路401号(北创科技园一期大楼12-59),实际经营地无锡市北塘区梨花家园49号边门二楼。法定代表人胡健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本进,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慧松,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于利风。被告徐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高物业公司)与被告于利风、徐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华高物业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华高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飞人民陪审员  郁明人民陪审员  朱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