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民初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利风、徐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0699号原告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无锡市北塘区兴源北路401号(北创科技园一期大楼12-59),实际经营地无锡市北塘区梨花家园49号边门二楼。法定代表人胡健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本进,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慧松,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于利风。被告徐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高物业公司)与被告于利风、徐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华高物业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华高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飞人民陪审员 郁明人民陪审员 朱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