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绥前卫民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赵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前卫民初字第00183号原告赵某,女,住辽宁省绥中县网户乡。被告李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网户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8月1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杨恩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