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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商初字第2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梁信树、戚步英与梁栋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信树,戚步英,梁栋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2626号原告:梁信树。原告:戚步英。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少云。被告:梁栋。委托代理人:徐觉醒,浙江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信树、戚步英为与被告梁栋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丽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信树、戚步英的委托代理人陈少云、被告梁栋的委托代理人徐觉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信树、戚步英诉称:两原告系夫妻,与被告系父母儿子关系。两原告为扩大公司规模及经营范围,决定将2001年7月19日成立的原诸暨市阿迪太子有限公司在注册资金50万元的基础上,增资到2000万元,由于根据法律的规定,当时公司成立时需三人以上股东参与,考虑到不希望外界人涉及,两原告将30%的股份即600万元(两原告各出资50%)委托尚在国外读书的被告作为股权代持人。并由被告作为股权代持人进行注册登记,但未实际参与经营和管理。该代持股权的股份及收益,根据协议的约定,均应由两原告享有。由于被告现在已成家立业,对该协议提出异议,要求享有该公司30%的股份并收取利益,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两原告认为,当时注册公司时资金全部由原告出资,根据协议约定被告不享有该股权。现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确认2005年6月8日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书》有效。被告梁栋答辩称:原告诉称系事实,被告曾经因为与父母闹情绪,提出过要求享有股权的意见,但实际股权属于父母所有,被告当时系代持关系。原告梁信树、戚步英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股权代持协议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系代持股权的事实;2、阿迪太子服饰有限公司2001年、2005年及2007年的公司章程三份,用以证明2001年两原告成立了阿迪太子服饰有限公司,当时注册资金只有50万元,2005年扩大了公司规模,注册资金增加为2000万元,2007年增加到5000万元的事实;3、护照一份,用以证明被告2005年至2008年在英国读书,没有经济收入来源的事实。被告梁栋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应证据。上述证据,被告经质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1年7月19日,两原告成立诸暨市阿迪太子服饰有限公司(2010年4月8日名称变更为阿迪太子服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股东为两原告。2005年6月,两原告为扩大公司规模,欲将注册资本增加到2000万元,故特邀被告梁栋作为代持股东。为此,原、被告于2005年6月8日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书》一份,两原告将600万元股份(两原告各出资50%)委托由被告代为持有,并以被告的名义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行政机关予以登记。《股权代持协议书》约定,两原告作为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被告作为名义股东,对其所代持的股份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等。同年6月15日,两原告将注册资本及投资人变更登记为2000万元,原告梁信树、戚步英及被告梁栋三人的股份比例分别为40%、30%和30%。2007年6月5日,两原告又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到5198万元,股份比例不变。另查明,2005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在英国读书。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2005年6月8日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时,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书应属有效。现两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于2005年6月8日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有效,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梁信树、戚步英与被告梁栋于2005年6月8日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书》有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梁信树、戚步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冯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