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岳x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x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173号原告岳xxx被告王xx本院在审理原告岳x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x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潭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牛继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