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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岳x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x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173号原告岳xxx被告王xx本院在审理原告岳x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x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潭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牛继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