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拥法与董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1360号原告张拥法,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董大明,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拥法与被告董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拥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拥法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婷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赖昕晟本裁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