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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拥法与董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1360号原告张拥法,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董大明,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拥法与被告董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拥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拥法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婷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赖昕晟本裁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