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催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杭州学必思科技有限公司、毛立宁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学必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催字第15号申请人杭州学必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五路2号1幢711室。法定代表人毛立宁。委托代理人徐雯艳,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杭州学必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行杭州联合银行彭埠支行,出票人杭州学必思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东台市财政局,票面金额2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4月24日,号码为0010004122781974的银行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学必思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法忠审 判 员 李秀琴人民陪审员 黄 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伟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