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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明纲与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纲,马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678号原告:王明纲,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马林,男,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纲诉被告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贺审判员 王丽娜审判员 韩玉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禹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