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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行字第25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冬平、王秋柏与被执行人泉州双江鞋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冬平,王秋柏,泉州双江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2502-1号申请执行人王冬平。申请执行人王秋柏。被执行人泉州双江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张秀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冬平、王秋柏与被执行人泉州双江鞋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职权于2014年11月19日、2015年7月24日、2015年8月17日查询被执行人的在各大银行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工商、船舶、车辆等登记情况,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4年9月24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由于暂时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期限过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林裕雄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庄晖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