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执民字第1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朱建荣与聂位国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建荣,聂位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民字第1966号申请执行人朱建荣。被执行人聂位国。朱建荣与聂位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衢江峡商初字第2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朱建荣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聂位国归还借款本金25500元及违约金3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建荣与被执行人聂位国达成和解方案,申请人朱建荣以已与被执行人聂位国达成和解方案且被执行人已履行首款10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1966号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不按期足额履行和解方案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吾建龙代理审判员 邱 强代理审判员 刘荣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敏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