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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曹忠然与张德增、范春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058号原告:曹忠然,农民。委托代理人:程伟东,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德增,城镇居民。被告:范春晖,范县第一小学教师。原告曹忠然与被告张德增、范春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曹忠然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范春晖的起诉,不再要求范春晖承担还款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曹忠然的撤诉申请系曹忠然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忠然撤回对被告范春晖的起诉。审 判 长  刘树峰审 判 员  马文慧代理审判员  吴周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伟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