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曹忠然与张德增、范春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058号原告:曹忠然,农民。委托代理人:程伟东,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德增,城镇居民。被告:范春晖,范县第一小学教师。原告曹忠然与被告张德增、范春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曹忠然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范春晖的起诉,不再要求范春晖承担还款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曹忠然的撤诉申请系曹忠然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忠然撤回对被告范春晖的起诉。审 判 长 刘树峰审 判 员 马文慧代理审判员 吴周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伟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