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一特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瑛婷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民一特字第12号申请人刘瑛婷,女,汉族,户籍地址:,现住西安。居民身份证号码:×××4385。申请人刘瑛婷要求宣告刘海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刘海涛,男,汉族,1963年2月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镇珠海联谊机电公司集体宿舍,现在在珠海市前山慈安护理院。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梁秋玲,女,汉族,1965年9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金鸡路522号南沙湾居委会,现住香洲区科技工业区3栋308房。居民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刘瑛婷系被申请人刘海涛女儿,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梁秋玲系刘海涛妻子。刘瑛婷陈述,刘海涛长期患病,呈植物人状态,生活无法自理,作为女儿,愿意担任父亲的监护人。特依据法律规定,申请认定刘海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刘瑛婷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被申请人代理人梁秋玲对申请宣告刘海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由女儿刘瑛婷担任其监护人无异议。本院委托广东埠湖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1.刘海涛目前患有××所致精神障碍:器质性智能损害(中度)”,同时伴有失语;2.刘海涛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刘瑛婷及被申请人代理人梁秋玲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海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刘瑛婷为刘海涛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代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宇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