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执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高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1001号申请执行人江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芙民重初字���2236号民事判决书及其长沙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三终字第027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0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长沙市芙蓉区朝阳二村35栋1单元501号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至江某某名下;二、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高某某银行存款11270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雅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语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