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鑫申请执行范长海、范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鑫,范长海,范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王鑫,男,1979年2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范长海,男,1944年6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范涛,男,1978年12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鑫申请执行范长海、范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渑证执字第04号执行证书生效后,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范长海、范涛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范长海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渑证执字第04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云峰 关注公众号“”